產學合作合約審閱作業流程圖

註1:請見範本(附件2至4) ,本類型僅限「權利歸屬」條款「完全沿用公版內容且未修改任何文字」之案件;若有增修、刪減或調整,即屬第4類。

註2:請見《產學合作研發成果歸屬合作機構申請暨審查表》,PI須提供智慧財產權歸屬比例之說明及佐證文件,若符合條件則進入審查流程:

a. 【關鍵設備投入】合作機構於計畫執行前或執行期間,提供關鍵設備、場域、資料庫或關鍵技術平台。

b. 【與合作機構既有技術體系高度整合】成果與合作機構既有技術平台、產品架構或專利組合具有高度整合性。

c. 【共有模式衍生之商業化障礙】共有模式可能對後續技術活化或商業化造成實質障礙。

d. 【成果屬低度技術創新或非核心研發產出】本案成果未涉及高度技術創新成果,且較不具獨立技術移轉、專利申請或授權運用之可能性。

e. 【本校資源投入程度有限】本案未涉及或僅有限使用本校既有智慧財產及重要研究資源。

註3:契約內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將加入以下理念:

「本校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及其可能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原則上由雙方共有。惟本案業經本校校內審議程序確認,本校同意不主張其應有之共有權益,並由合作機構單獨取得本研究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