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智慧財產權政策說明

一、政策緣起

本校長期鼓勵教師與產業合作,產學合作也是研究成果落實應用的重要途徑。隨著合作案件增加,學校亦持續檢視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與運用方式。

過去部分案件為配合企業需求或加速簽約,可能在研究尚未完成、成果價值尚未明朗前,即先行約定未來研發成果100%歸屬企業。此類安排在個別案件中可能有其商業考量,但若缺乏一致的評估與審查機制,可能忽略教師既有技術、研究團隊投入、校內設備與研究環境,以及成果未來延伸與運用價值。

因此,本次政策調整的目的,不是限制教師與企業合作,也不是單純要求學校取得較高比例之IP,而是建立一套兼顧學校治理責任、教師合作彈性與企業實務需求的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二、法規與制度基礎

現行法令並未規定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權一定必須由學校與企業共有,也未規定本校必須持有特定比例。現行政策中的持有比例,是本校基於研發成果治理責任所建立的校內政策原則,而非法定比例。

《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相關科研成果管理規範所建立的基本精神,是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兼顧公平、效益、各方投入、成果性質與運用潛力,並由研究執行機構負起成果管理與運用責任。

本校原已有研發成果管理相關制度,本次政策是在既有法規與校內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產學合作成果歸屬與重大IP處分的治理原則。


三、政策形成與討論過程

本校114學年度上學期即已注意到部分產學合作案件將未來研發成果100%歸屬企業,可能衍生學校權益與成果治理上的疑慮。

115年3月17日,本校於11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以「產學合作中研發成果歸屬之政策調整」進行專題報告,向全校行政主管正式說明。會議紀錄已明確指出,IP處分應具合理性,並應在適當回饋、合理對價及學校核准程序下,保留彈性處理空間。

其後,學校亦陸續在校長與各學院師生座談場合說明IP政策。教師在座談過程中反映,不同產業、合作型態與既有合作關係差異甚大,若所有案件均採完全相同的智財比例,可能增加議約困難。

研發處因此進一步規劃例外審查與個案分流機制,讓不同產業、技術來源、成果性質與商業化需求,可以依實際情況評估,而非一體適用。

相關政策經持續討論與修正後,於115年9月正式核定,並於10月6日辦理全校「產學合作智慧財產權歸屬政策說明會」,向教師完整說明政策原則、適用範圍與審查程序。


五、政策核心精神

現行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在建立明確原則的同時,保留合理的個案彈性。

一般產學合作,原則上應保留本校對研發成果之合理權益;如個別案件因企業投入、既有技術、合作模式或商業化需求,有較低校方持有比例甚至企業取得完整權利的合理理由,仍可透過例外審查程序處理。

審查重點也不是單純看企業出資多少,而是綜合考量雙方實際投入、技術來源、成果性質、後續延伸與運用可能、產業特性及既有合作架構。


六、審約與例外審查的目的

後續的審約與例外審查流程,是上述治理原則落實到實際行政程序的方式。

審查的目的不是阻止教師與企業合作,而是當個別案件希望採取不同於一般原則的IP安排時,確認其是否具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並透過一致、透明且可追溯的程序完成決策。

因此,現行制度並非突然增加的一道行政限制,而是學校基於權益保障與研發成果治理之需要,經校級會議、學院座談、教師意見回饋及全校說明後,逐步形成的研發成果治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