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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請查照。
 
 教育部來函轉知及宣導:

  1. 函轉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著作權保障辦法),有關機關未來辦理藝文事務應遵行之著作權約定,請查照。
  2. 為落實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保障藝文工作者之著作權,促進藝文永續發展,避免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該部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第2項法律授權規定,會同經濟部訂定著作權保障辦法。
  3. 檢附著作權保障辦法發布令、總說明暨逐條說明及「著作權保障辦法Q&A問答集」各1份。